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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port Approval / 机场报批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提及参照《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未做过多阐述。

 

  据了解,目前由于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尚未确立,民航局2012年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只是对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一般性的原则指导。其它方面,主要参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民用直升机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执行,防洪标准参照《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空管方面按照《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执行。

 

  三、通航机场建设和选址
 

 

  就目前国内通航企业发展及需求情况来看,当前主要涉及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和通航机场建设两个方面内容。

 

  (一)直升机临时起降点

 

  为确保直升机起降安全,起降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经纬度,可以给飞行员提供具体位置;

 

  2、有明显的标志,飞行员便于从空中发现;

 

  3、有一个风向标,便于飞行员确定正确的起降方向;

 

  4、有合适的净空条件和飞行通道;

 

  5、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和合适的表面类型;

 

  6、配备加油车(储油设施),可以给直升机提供加油服务;

 

  7、在空军和民航有备案,航线审批能获得批准;

 

  8、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修建机库。

 

  由于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般来说,经专业公司初步设计、现场勘察、详细设计、施工,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投入使用。

 

  (二)通航机场(直升机场)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中,只是对运输机场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在第十一章节《附则》提及“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据了解,《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后,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就通用机场建设管理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可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国内大多数通航企业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建设通航机场(直升机场):一,按照通航机场建设用地需求征地,随后先按临时起降点要求,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待时机成熟后再按通航机场标准建设;二,按《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参照运输机场建设条件,征地后逐级审批办理。

 

  作者简介:在军队服役20余年(已退役),长期从事陆军航空兵飞训、装备工作。多次参与航空装备引进、监造及验收工作,曾负责西北地区国家级应急飞行救援力量建设,具有丰富地飞行任务协调指挥经验。服役时多次组织军方直升机实施反恐维稳、应急搜救、森林灭火、高原救护、要客运输、大机群跨国转场等飞行任务。现主要从事通航企业运营管理、战略发展咨询等工作。

 

  附件:

 

  运输机场建设主要审批程序

 

  一、选址审批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二、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

 

  四、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七、空管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CCAR-158-R1 22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予以批准。

 

作者简介:在军队服役20余年(已退役),长期从事陆军航空兵飞训、装备工作。多次参与航空装备引进、监造及验收工作,曾负责西北地区国家级应急飞行救援力量建设,具有丰富地飞行任务协调指挥经验。服役时多次组织军方直升机实施反恐维稳、应急搜救、森林灭火、高原救护、要客运输、大机群跨国转场等飞行任务。现主要从事通航企业运营管理、战略发展咨询等工作。